不动产继承登记需要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
吴坤乾律师
继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之后,对于继承登记,有如下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死亡证明
按常理也可推断,要办理继承登记,首先肯定要证明原来的产权人,即被继承人,已经死亡。但是,就目前来看,对于这份“死亡证明”由谁出具,上述《实施细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2014年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经救治死亡或者正常死亡的,由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按程序办理。所以,在不动产登记时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应该由如下三种: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
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二、遗嘱是否可以作为继承登记要件
《实施细则》第14条明确规定遗嘱可以作为登记申请的依据,但是,如果当事人仅仅提供一份遗嘱,就要求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登记机关不应该草率地加以认定,即使该遗嘱已经过公证,也不能大意。
因为,我国对于遗嘱的规定十分复杂。在效力上,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但劣后于遗赠抚养协议。在形式上,遗嘱可以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而且,我国法律赋予公民随时撤销、改变自己遗嘱,乃至订立多个遗嘱的权利,所以,要弄明白真正的遗嘱内容,仅凭申请人提供的一份遗嘱材料,是难以得出可靠的结论的。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确定
一旦进入法定继承,全部法定继承人的确定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2015年8月,公安部微博公布的不出具的18种证明中明确了亲属关系证明不属于公安职权范围,应该属于公证职能,因为现实中存在大量家庭成员不在一个户籍中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法知悉其全部的家庭亲属关系为何,因此将此职能规定为公证机构来调查出具。
但是,根据《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亲属关系证明”,是指:
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吴坤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