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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 东政房征【2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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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有关规定,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拟定了《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

现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公布《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被征收人有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区征收办。区征收办将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

提交书面意见地点:

天坛东里南社区和天坛东街东里社区:天坛东里南区5号楼西侧平房;联系电话:52171698,52172029,17601695613。

天坛西里北社区:永内西里北区5号楼西侧平房;联系电话:67024229,17601695607,

天坛永内东街中社区:天坛街道办事处文体中心南侧平房;联系电话:52171580,17601695619。

天坛东街西里社区:永定门东街西里3号楼西侧平房;联系电话:67025949,17601695606,17601695626。

天坛永内大街社区:永内西里东区10号院东侧平房;联系电话:67017412,1760165612。

提交书面意见期限: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9月5日,周一至周五下午14:00—17:00,周六、日下午12:00—17:00。

 

附件:1.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

2.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特殊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补助方法

3.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居住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申请程序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5年8月6日

 

 

 

 

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范围

天坛南里东区(1-8号楼),四至是:东临北京现代职业学校;南临永内东街东里;西至天坛南里中区;北至天坛公园;

天坛南里中区(1-12号楼),四至是:东临天坛南里东区;南至永定门东街中里;西至北京第十一中学分校;北至天坛公园;

天坛南里西区(1-18号楼),四至是:东临北京第十一中学分校;南至永定门东街西里;西临永定门东街;北至天坛西里东区;

天坛西里北区(4-11号楼),四至是:东临复康里小区;南至北京自动化仪表二厂;西临永定门内大街;北至天坛公园西门;

天坛西里南区(1-12号楼,除4号楼),四至是:东临天坛医院、人民卫生出版社;南至天坛南里西区;西临永内大街;北至天坛西里北区。

平房的门牌为:天坛南里西区11号楼西侧平房;天坛南里西区8楼西平房1-3号;天坛西里南区平房1号。

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8.3公顷。

(二)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等相关文件。

(三)征收实施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委托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相关认定标准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

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2、自管公房或者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时间与公房承租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公房承租人购房后确认为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房屋的认定

1、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确定。

2、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私产: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2)承租公房: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以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其中由于出租公房经过改建、扩建、翻建等原因不能对原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租赁合同中已明确建筑面积的,按照租赁合同中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认定标准

本次征收以独立栋号楼房的全部被征收人为单位计算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生效比例标准为85%。

(四)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不予补偿。

三、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1、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办应当在规划市区内提供使用面积不低于原住房的房屋,并根据评估结果,区房屋征收办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家补助费: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

2、空调移机费:400元/台。

3、有线电视安装费:350元/端。

4、电话移机费:235元/部。

5、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原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0元计算。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对接安置房源或产权调换的,以期房进行安置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四个月。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评估确定。

2、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3、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的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四、补贴

对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被征收人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是按照依法选定的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的基准价格乘以建筑面积的40%计算。

补贴标准=评估基准价格×建筑面积×0.4

五、奖励及补助

对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和补助。

(一)签约比例奖

对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腾房的被征收人,签约率达到85%-90%(不含)的,每产籍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签约率达到90%-95%(不含)的,每产籍户一次性奖励8万元;签约率达到95%-100%(不含)的,每产籍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签约率达到100%的,每产籍户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速签奖励

预签约期自启动1个月内签订房屋置换协议或货币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腾房的被征收人,每户给予速签奖励费8万元;

预签约期自启动2个月内签订房屋置换协议或货币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腾房的被征收人,每户给予速签奖励费6万元;

预签约期自启动3个月内签订房屋置换协议或货币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腾房的被征收人,每户给予速签奖励费4万元。

(三)补助

1、特殊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补助办法(详见《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特殊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补助方法》)。

2、居住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申请办法(详见《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居住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申请程序》)。

六、对接安置房源的购买

对征收房屋是住宅的被征收人提供定向安置房,房源为燕保祈东小区(暂定名),房源产权性质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具体情况由项目实施的单位在现场公布。

(一)选房办法。因安置房源有限,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选房,选完为止。

(二)认购标准

1、每户按照政府补贴价格(不高于12000元/平方米)购买一套定向安置房。

1)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不含),可购买一居室一套;

2)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含),小于32平方米(不含),可购买二居室一套;

3)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2平方米(含),可购买三居室一套;

2、放弃购买定向安置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不购买定向安置房屋的,除获得上述的补偿和奖励外,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评估的基准价格乘以建筑面积的20%奖励。

七、住房保障

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的有关规定,向街道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优先配租配售。

八、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及征收决定

(一)区房屋征收办按照本方案与被征收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

本次征收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自启动3个月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不提供房源。

(二)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每个独立栋号楼房的全部被征收人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达到85%时,东城区人民政府即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相关规定做出征收决定,进入正式签约期。征收评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评估价格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单个独立栋号楼房的全部被征收人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未达到85%,该栋楼征收工作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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