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忠实里环境整治项目(第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东政房征【2015】10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有关规定,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拟定了《西忠实里环境整治项目(第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东城区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公布《西忠实里环境整治项目(第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被征收人有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将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
提交书面意见地点:东城区忠实里甲11号东侧院内(西忠实里环境整治项目指挥部);联系电话:
西忠实里1号院:58496667;15340054270;
西忠实里2号院、西忠实里3号院、西忠实里4号院、西忠实里5号院、西忠实里7号院:58496557;15340054156;
忠实里甲11号院:58496553;15340054153;
提交书面意见期限: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10月14日(因国庆放假顺延7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附件:1.西忠实里环境整治项目(第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
2.西忠实里环境整治项目(第一期)特殊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补助方法
3.西忠实里环境整治项目(第一期)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申请程序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
附件1
西忠实里环境整治项目(第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范围
西忠实里环境整治项目征收范围为东至区界,南至铁路线,西至铁路桥,北至通惠河岸。具体门牌为:忠实里甲1号院(部分)、2号院、甲2号院、5号、6、7号院、8号院、9号院、10号院、甲11号院、12号院,西忠实里1号院、2号院、3号院、4号院、5号院、7号院。
该项目将分期实施征收,第一期征收院落为:忠实里甲11号院,西忠实里1号院、2号院、3号院、4号院、5号院、7号院。
(二)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等相关文件。
(三)征收实施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委托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相关认定标准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
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2.自管公房或者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时间与公房承租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公房承租人购房后确认为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1.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确定。
2.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私产: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2)承租公房: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以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其中由于出租公房经过改建、扩建、翻建等原因不能对原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租赁合同中已明确建筑面积的,按照租赁合同中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认定标准
本期征收以组团为单位计算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生效比例标准为85%。其中,第一组团为西忠实里1号院;第二组团为西忠实里2号院;第三组团为西忠实里3号院、西忠实里4号院、西忠实里5号院、西忠实里7号院;第四组团为忠实里甲11号院。
(四)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不予补偿。
三、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下同)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家补助费: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
(2)空调移机费:400元/台。
(3)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
(4)有线电视安装费:350元/端。
(5)数据终端安装费:300元/端。
(6)电话移机费:235元/部。
(7)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区房屋征收办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确定。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以现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以期房进行安置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四个月。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评估确定。
(2)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3)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的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办应当在规划市区内提供使用面积不低于原住房的房屋,并根据评估结果,区房屋征收办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四、补贴
区房屋征收办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的基准价格乘以建筑面积的40%计算。
补贴标准=被征收房屋基准价格×建筑面积×0.4
五、对接安置房源
区房屋征收办对征收房屋是住宅的被征收人提供定向安置房,房源为朝阳区豆各庄青荷里·南山园小区,房源产权性质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房源具体情况由区房屋征收办在征收现场公布。
(一)选房办法
因安置房源有限,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选房,选完为止。
(二)认购标准
每产籍户按照政府定价(21800元/平方米,未含各类税费)购买一套定向安置房。
(1)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不含),可购买一居室一套;
(2)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平方米(含),小于30平方米(不含),可购买二居室一套;
(3)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0平方米(含),可购买三居室一套;
六、奖励及补助
对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被征收人区房屋征收办给予一次性奖励和补助。
(一)签约比例奖
对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腾房的被征收人,签约率达到85%-90%(不含)的,每产籍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签约率达到90%-95%(不含)的,每产籍户一次性奖励8万元;签约率达到95%-100%(不含)的,每产籍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签约率达到100%的,每产籍户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速签奖励
预签约期自启动第一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腾房的被征收人,每产籍户给予速签奖励费8万元;
预签约期自启动第二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腾房的被征收人,每产籍户给予速签奖励费6万元;
预签约期自启动第三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腾房的被征收人,每产籍户给予速签奖励费4万元。
(三)放弃购买定向安置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不购买定向安置房屋的,除获得上述房屋价值补偿、补贴和奖励外,区房屋征收办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评估的基准价格乘以建筑面积的20%奖励。
放弃购买定向安置房奖励=基准价格×建筑面积×0.2
(四)补助
1.私房产权补助:对于在签约期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腾房搬迁的私房产权人,区房屋征收办按照建筑面积给予私房产权补助10000元/平方米。
2.特殊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补助办法(详见《西忠实里环境整治项目特殊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补助方法》)。
3.居住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申请办法(详见《西忠实里环境整治项目居住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申请程序》)。
4.购房补助:
(1)被征收人申请购买第一套定向安置房源的,按申购房源建筑面积,区房屋征收办一次性给予购房补助12000元/平方米。
(2)被征收人符合居住困难标准,申请购买第二套定向安置房源的,按申购房源建筑面积,区房屋征收办一次性给予购房补助8000元/平方米。
七、住房保障
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的有关规定,向街道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优先配租配售。
八、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及征收决定
(一)区房屋征收办按照本方案组织被产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
本次征收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3个月,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不提供房源。
(二)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每个组团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达到85%时,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区房屋征收办报请区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
区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并与正式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征收评估价格及临时安置费标准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评估价格及临时安置费标准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各组团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未达到85%的,该组团征收工作终止。
九、征收补偿决定
区房屋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区房屋征收办报请区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强制执行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拒绝履行协议的,由区房屋征收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