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忠实里环境整治项目(第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东政房征【2016】2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有关规定,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拟定了《西忠实里环境整治项目(第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东城区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公布《西忠实里环境整治项目(第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被征收人有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将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
提交书面意见地点:东城区忠实里甲11号东侧院内(西忠实里环境整治项目指挥部),联系电话:67766710。
提交书面意见期限: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附件:1.西忠实里环境整治项目(第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西忠实里环境整治项目(第二期)特殊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补助方法
3.西忠实里环境整治项目(第二期)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申请程序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附件1
西忠实里环境整治项目(第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范围
该项目第二期征收院落为:西忠实里1号院(部分)、忠实里5号院、忠实里10号院、忠实里12号院(部分)。
(二)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等相关法规及文件。
(三)征收实施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委托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相关认定标准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
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2.自管公房或者直管公房的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预签协议通知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与公房产权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办签订补偿协议。
3.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房屋征收办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4.公房承租人在预签协议通知发布之日起20日内未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房屋征收办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的部分进行补偿,并由区房屋征收办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下同)房屋的认定
1.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确定。
2.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私产: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2)承租公房: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以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其中由于出租公房经过改建、扩建、翻建等原因不能对原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租赁合同中已明确建筑面积的,按照租赁合同中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认定标准
本期征收以项目涉及的全部被征收人为单位计算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生效比例标准为85%。
三、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家补助费:住宅4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非住宅5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
(2)空调移机费:400元/台。
(3)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
(4)有线电视安装费:350元/端。
(5)数据终端安装费:300元/端。
(6)电话移机费:235元/部。
(7)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由区房屋征收办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确定。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以现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以期房进行安置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四个月。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评估确定。
(2)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3)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的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办应当在规划市区内提供使用面积不低于原住房的房屋,并根据评估结果,区房屋征收办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四、本项目专项补助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给予本项目专项补助。本项目专项补助标准是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基准价格的40%计算。
本项目专项补助=建筑面积×评估基准价格×0.4。
五、房源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是住宅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奖励安置房源,奖励房源位于青荷里·南山园小区(朝阳区豆各庄地块),产权性质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具体情况由区房屋征收办在现场公布。
(一)选房办法
因房源有限,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选房,选完为止(选房细则另行公布)。
(二)认购标准
1.每产籍户按照政府定价每建筑平方米21800元(未含各类税费)购买一套奖励安置房。
(1)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不含),可购买一居室一套;
(2)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平方米(含),小于30平方米(不含),可购买二居室一套或一居室一套;
(3)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0平方米(含),可购买三居室一套或二居室一套或一居室一套。
2.放弃购买奖励房源的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不购买奖励房源的,除获得上述的补偿和奖励外,区征收办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基准价格20%的奖励。
(三)购房人的资格
奖励安置房源的购房人必须是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的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购房人需有本市户口,没有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已配售的无法购买;已配租或已取得资格但未配租配售的,购房人需在选房前主动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退租及撤销资格的申请)。如不是被征收人本人购房,还需提供被征收人确认同意的法律公证文书。
六、奖励及其他补助
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和其他补助。
(一)签约比例奖
对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85%-90%(不含)的,每产籍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签约比例达到90%-95%(不含)的,每产籍户一次性奖励8万元;签约比例达到95%-100%(不含)的,每产籍户一次性奖励11万元;签约比例达到100%的,每产籍户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速签奖励
预签约期自启动第一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被征收人,每产籍户给予速签奖励费8万元;
预签约期自启动第一个月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被征收人,每产籍户给予速签奖励费4万元。
(三)困难补助
1.生活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补助办法详见《西忠实里环境整治项目(第二期)生活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补助方法》。
2.居住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申请办法详见《西忠实里环境整治项目(第二期)居住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及申请程序》。
(四)购房补助
对申请购买奖励安置房源的被征收人给予本项目奖励安置房源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申请购买第一套奖励安置房源的,按申购房源建筑面积,区房屋征收办一次性给予购房补助每建筑平方米12000元。
七、住房保障
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的有关规定,向街道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优先配租配售。
八、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及征收决定
(一)区房屋征收办按照本方案与被征收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
本次征收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50天,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不提供房源。
(二)在预签协议期内,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全部被征收人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比例达到85%时,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预签协议期满后东城区人民政府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相关规定做出征收决定。征收评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评估价格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在预签协议期内,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全部被征收人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未达到85%,该项目征收工作自动终止,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及房改售房协议同时终止。
九、征收补偿决定
区房屋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区房屋征收办报请区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强制执行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预签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拒绝履行协议的,由区房屋征收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解释
本方案最终由区房屋征收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