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南北长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腾退工程及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房屋征收项目的立项主体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长安街街道办事处,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负责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本项目征收范围:北长街13、15、17、19、21、23、25、29、31、33、41、41旁、42、43、45、甲45、47、48、49、甲49、51、52、甲52、53、55、60、64、65、66、67、68、69、70、72、74、76、80、82、88、90、92、99、101、105;南长街2、4、6、8、10、12、14、16、18、甲18(18号旁门)、26、30、甲30、乙30、34、36、38、40、42、56、甲56、58、60、甲60、62、甲62、64、66、68、甲68、70、72、74、76、78、80、甲80、82、98;后宅胡同1、2、3、5、7、8、11、13;前宅胡同2、4;教育夹道(教育会胡同)1、2、3、4、5、西华门4、6、8;织女桥东河沿7、甲7、10、15、16、21号(以规划范围为准)。
二、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
本项目是政府组织的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为: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
(三)《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四)《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
三、被征收人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房改政策进行售房,公房承租人购房后确认为被征收人。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经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五、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照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可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同时按照如下标准享受住房困难家庭补助:
1.平房住房困难家庭补助
对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以下公式给予住房困难家庭补助。
住房困难家庭补助=标准房屋市场价格×1.3×(20-建筑面积)×75%
2.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
为解决部分被征收人购房困难,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本项目提供朝阳区奥运村5号地、朝阳区百子湾、丰台区高立庄、房山区铭品嘉苑、海淀区观景园五处房源。因安置房源数量有限,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签约选房,选完为止。具体配售办法详见附件1。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不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00元的一次性不购买安置房补助。
(二)产权调换
此次征收项目提供了朝阳区奥运村5号地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与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其他补偿
1.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40元。
2.临时安置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标准进行补偿,按月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3600元的,按照3600元发放。
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申请购买定向房源或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四个月。
3.移机费
标准为每部电话补偿235元;有线电视每户补偿300元;空调移机(窗机除外)每台补偿400元;热水器安装每台补偿400元。
4.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用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其他补助
1.低保、残疾补助
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给予4万元/户一次性低保补助;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或在暂停公告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户籍的家庭成员,持有残疾人证(含军人残疾证)的,给予4万元/证一次性残疾补助。
2.重大疾病补助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或在暂停公告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户籍的家庭成员,患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2007年8月1日发布)中重大疾病的,凭二级(含)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或证明,给予每人3万元的一次性重大疾病补助,详见附件2。
3.高龄补助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或在暂停公告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户籍的家庭成员,在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前年满80周岁的(以身份证日期为准)给予每人2万元的一次性高龄补助。
4.军烈属补助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本人或其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以及户籍在本址的其他人员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经复核后给予4万元/证的一次性军烈属补助。
5.公职人员因公殉职补助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以及户籍在本址的其他人员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公职人员因公殉职相关证明文件的,经复核后给予4万元/证的一次性公职人员因公殉职补助。
6.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补助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以及户籍在本址的其他人员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相关证明文件的,经复核后给予4万元/证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补助。
7.外迁补助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外迁安置房源的,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奖励标准
1.提前搬迁奖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万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
逾期未完成签约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递减,直至递减为零。
2.工程配合奖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且被征收房屋未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万元的标准给予工程配合奖。
3.自建房相关奖励补助
(1)无自建房或者自行拆除自建房的奖励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无自建房或者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将自建房全部自行拆除的,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7万元一次性奖励。
(2)住自建房家庭补助奖励标准
暂停公告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本人和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他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给予每户7万元的特殊困难补助。
符合规定条件提前搬家并配合工程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和10万元的工程配合奖。
六、住房保障
在征收范围内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已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被征收居民,不再重复享受住房保障。
七、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照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其他补偿
1.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
2.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执行。
八、签约期限和征收补偿协议
本项目的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5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