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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魏公村小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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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第七条之规定,《魏公村小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31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日;《魏公村小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7年3月21日—2017年4月19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日。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针对《魏公村小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共收到被征收人书面反馈意见552份,其中一标段236份,二标段170份,三标段146份;针对《魏公村小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共收到被征收人书面反馈意见3份。现将被征收人反馈的主要意见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人反馈的主要意见

(一)住宅部分主要意见

1、对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有疑问,认为评估价格低。

2、对安置房规划公示情况、安置标准、安置房性质、无外迁房源等不满意。

3、提出临时安置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低的意见。

4、提出货币补偿专项补助、土地出让金补助等补助标准低的意见。

5、认为大病、低保、残疾按证补助、分等级补助、设置最高限等不合理。

6、提出增加高龄补助等补助款项。

7、对各项奖励提出意见,认为提前搬家奖励标准低,要求增加工程配合奖励、超生效比例奖励、速签奖励,取消团体奖励。

(二)非住宅部分主要意见

1、希望公布的方案更明确、更具体。

2、提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应参照住宅适当增加的意见。

3、提出应给予1000元/平方米以上奖励费的意见。

4、提出临时安置费应该为每天7-8元/平方米的意见。

5、提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该提高为2800元/平方米的意见。

6、提出原有土地为划拨用地的,还建还要求划拨,或者适当的降低土地出让金的价格,减轻企业的负担的意见。

7、提出未登记部分房屋按3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的意见。

以上是从被征收人提交的书面意见中总结出的比较集中的主要意见。

二、方案修改情况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魏公村小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魏公村小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主要修改情况如下:

(一)《魏公村小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1、根据2017年2月15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对货币补偿标准房屋市场价格重新评估,具体价格详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现场张贴的预评估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及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公示。

2、对安置房选房区间进行调整,最小安置房面积增加到60平方米。

3、对临时安置费标准进行调整,提高为“按被征收人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月计算,不足4000元/月的,按4000元/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超过临时安置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不能交房的,按每平方米180元/月的标准,不足4800元/月的,按4800元/月计算,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后第4个月”。

4、对货币补偿专项补助进行调整,提高为“选择货币补偿,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专项补助费;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专项补助费;在签约期限后签约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专项补助费。”。

5、对土地出让金补助进行调整,提高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700元/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补助费,产权调换房屋未来上市交易时不再另行补助”。

6、对大病、低保、残疾补助进行调整,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除了三甲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外,海淀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也可以作为获得大病补助的依据。

7、增加了高龄补助,被征收人及在册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暂停公告前已在册)在1937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且自愿提出申请并经复核后,给予2万元/人的高龄补助。

8、根据居民意见取消征求意见稿中按楼层、单元及组团给予的团体奖励,增加了预签生效比例奖励:预签约达到生效比例后,签约比例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给予1万元/被征收人的预签生效比例奖励。

9、增加了速签奖励,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限15天内(含第15天)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给予5万元/被征收人的速签奖励;在预签约期限第16-30天内(含第30天)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给予3万元/被征收人的速签奖励。

10、增加了外迁房源,被征收人符合《魏公村小区项目申请外迁安置产权调换条件及程序》的,可以选择外迁安置。

(二)《魏公村小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1、细化了产权调换标准,产权调换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式房屋建筑面积,因规划设计原因除外。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建房屋价格确定为:商业(出让)34000元/平方米、办公(出让)32000元/平方米、行政办公(划拨)27000元/平方米。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2、增加了移机费,空调移机费4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350元/端,固定电话移机费235元/部,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350元/户。

3、细化了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条件和标准,须符合的条件有三个“一是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二是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三是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纳税凭证。”按照营业面积给予20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未载明营业面积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补偿,实际经营面积认定标准不得超过正式房屋建筑面积。对此标准有异议的,可依法评估确定。

4、增加了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为商业用途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月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为办公用途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月的标准计算。如超过临时安置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不能交房,被征收房屋为商业用途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0元/月的标准;被征收房屋为办公用途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月的标准,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后的第4个月。

5、增加了奖励费,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协议生效后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并通过审计审核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足40万元的补足到40万元。

(三)预签约生效比例修改情况

本项目预签约生效比例从80%提高为85%。

其他修改情况详见《魏公村小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魏公村小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现将修改后的《魏公村小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魏公村小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详见附件。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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