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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寺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腾退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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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市、区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结合部改造、推进城乡一体化新格局进程的有关要求,为改善百姓居住条件、提升百姓生活质量,推动“三山五园”历史文化景区综合环境整治,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目标,决定对功德寺地区村(居)民实施棚户区改造。为了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200360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细则>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青龙桥村村民委员会本着“政府指导、自我主体、自我评议、自我腾退、政策创新”的工作思路,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正、公平”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凡本项目规划范围内合法、有效腾退面积及附属物的腾退安置、补偿均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本方案中所称腾退人是指青龙桥村村民委员会,实施单位为北京万方安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方案中所称被腾退人是指腾退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或在合法审批文件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腾退人应该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腾退人给予补偿或安置,被腾退人应当在规定的腾退期限内完成腾退。

    第五条腾退时遇军事设施、寺庙、教堂、文物古迹设施的,被腾退人应当先行腾退所涉及建筑,待相关部门认定核准后,腾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腾退范围

    该项目范围:玉泉山以东、香山路以南、京密引水渠以西、玉泉山路以北,以及厢红旗北侧、玉泉山路南侧部分区域。

    第七条腾退期限

    以青龙桥村村民委员会腾退公告为准。

     第二章面积和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在腾退范围内,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房屋依据其权属证明文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予以认定。

    第九条认定被腾退人的腾退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未经合法批准的面积不予认定。

    第十条对于被腾退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面积的证明材料,但实际居住的,须由青龙桥村村民委员会认定面积。

    第十一条安置人口的认定

    本方案所称的安置人口,是指在腾退公告发布时,在被腾退地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房屋产权人及其户口在本址的共居直系亲属。经认定的安置人口,应在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登记,同一人作为安置人口只能认定一次,在腾退公告发布前身故但未注销户口的不予认定。

     第三章安置与补偿

    第十二条安置房地址及性质安置房为树村地区期房,产权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产权,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安置房选房顺序以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为准,未按协议约定日期向现场指挥部交房的,原选定安置房作废。

    第十三条腾退补偿方式

    本项目采取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供被腾退人选择。

    (一)腾退面积置换方式

    1、腾退面积置换,即按原合法有效腾退面积1:1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由于安置房户型设计原因,所选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可置换面积10平方米,超出可置换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均价8,500元/平方米购买。被腾退人家中人口多而合法有效腾退面积小且住房困难的,经青龙桥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并按相关审批流程审核后,原则上可适当增购安置房面积,价格按35,000元/平方米购买。对被腾退人有效腾退面积由腾退人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由于赠予、转让、继承或其他原因,原则上对原有有效腾退面积析产的,仍按一个户对待。

    2、被腾退人所置换的安置房面积小于被腾退人合法有效腾退面积的部分,按照50,0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3、在本次腾退范围内,被腾退人(含其配偶)有两处以上合法有效的腾退面积,按相关规定,原则上合并计算面积以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

    4、补助费和奖励费发放标准

    (1)周转补助费:选择腾退面积置换方式,按所置换安置房户型计算周转费,标准为一居室4,000元/月、二居室5,000元/月、三居室6,000元/月。周转补助费从双方签订的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至通知办理入住之日止计算,按36个月计算周转期发放。

    (2)其他补助:按户计算给予每户空调移机费4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350元/端、固定电话移机费235元/部、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350元/端。

    (3)搬家补助费:按被腾退人合法有效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40元/平方米。

    (4)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在合法有效的腾退面积范围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按实际经营面积计算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1,500元/平方米。

    (5)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给予30万元异地安置补助费。

    (6)大病、残疾等特殊补助:需被补偿人提供依据材料,并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流程审核确认后,按照每人次不得超过10万元给予补偿。

    (7)奖励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具体见腾退公告),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向现场指挥部移交被腾退房屋的给予奖励,具体包括:

    综合补助费:按户给予综合补助费20万元。

    工程配合奖:按户给予工程配合奖30万元。

    提前搬家奖:按户给予提前搬家奖5000元。

    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没有签订腾退补偿协议或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但没有按协议规定期限向现场指挥部移交被腾退房屋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标准:放弃腾退面积置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腾退人腾退面积给予50,0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另外再按照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2、补助费和奖励费发放标准

    (1)其他补助:按户计算给予每户空调移机费4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350元/端、固定电话移机费235元/部、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350元/端。

    (2)选择货币补偿的均按其房屋可置换的二居室安置房套数计算周转费,周转费按6个月一次性付清。

    (3)搬家补助费:按被腾退人合法有效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支付一次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40元/平方米。

    (4)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在合法有效的腾退面积范围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按实际经营面积计算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1,500元/平方米。

    (5)大病、残疾等特殊补助:需被补偿人提供依据材料,并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流程审核确认后,按照每人次不得超过10万元给予补偿。

     (6)奖励

    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具体见腾退公告),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向现场指挥部移交被腾退房屋的给予奖励,具体包括:

    综合补助费:按户给予综合补助费20万元。

    工程配合奖:按户给予工程配合奖30万元。

    提前搬家奖:按户给予提前搬家奖5000元。

    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没有签订腾退补偿协议或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但没有按协议规定期限向现场指挥部移交被腾退房屋的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次腾退面积计算以被腾退

腾退面积首层为基数。

    第四章费用结算及交房

    第十五条腾退双方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交房后,2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上述补偿、补助等款项。各项补偿款抵扣全部安置房购房款后仍有剩余的部分,由实施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向被腾退人发放;腾退补偿款抵扣全部安置房购房款后不足购买安置房的需补交购房款,由被腾退人在协议约定时限内存入实施单位指定的收款账户。

    第十六条在腾退公告的腾退期限内,腾退人与被腾退人达不成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的,自腾退奖励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当事人申请由海淀镇人民政府调解。十五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由青龙桥村村民委员会按照本方案及相关规定对被腾退人帮助腾退。

    第十七条本方案经青龙桥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方案由青龙桥村村民委员会或经授权的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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