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丰政征决字【2017】1号
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主体为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中位于丰台区卢沟桥乡小屯村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范围:东至规划玉泉西路,南至万科假日风景居住小区,西至现状部队院及大瓦窑村,北至国营北京市卢沟桥农场。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已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向被征收人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进行了公布。
为了保障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位于丰台区卢沟桥乡小屯村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选定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项目预签约期限(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和相关奖励,按照《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项目签约期限为:2017年9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当在预签约期限和签约期限内按照上述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联系方式:63775077转8004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