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
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
四、《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
五、《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六、《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
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6】10号)
八、《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
九、《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
第二条征收补偿原则
一、政府主导、以人为本、保障优先、住有所居。
二、依法征收、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三、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相结合。
第三条征收四至范围
四至范围:东至规划玉泉西路,南至万科假日风景居住小区,西至现状部队院及大瓦窑村,北至国营北京市卢沟桥农场用地。
第四条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负责小屯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丰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章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权属及用途的认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权属及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未经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二、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房屋征收范围内承租公房建筑面积,以产权管理单位确认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确定。经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成套楼房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第三章征收补偿方式
第七条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款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方式一:市场价格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市场价格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源:房山区北京城建琨廷项目。
2.产权调换方式二:棚改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棚改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选择此种方式的,按《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细则》中规定,可选择棚改定向安置房。
补偿款计算公式: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款=综合补偿单价(150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可置换面积部分的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为7500元/平方米(根据《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细则》确定可置换面积数),棚改定向安置房建设地点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
自管公房或直管公房的征收补偿参照《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依据《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的规定,丰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将按照《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产权人、公房承租人自愿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约期限为30日历天。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签约户数达到70%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由丰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丰台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正式签约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历天。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对接房源。预签征收补偿协议与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征收评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评估价格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
第四章各项奖励、补助的规定
第九条各项奖励
(一)提前签约奖励
凡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给予150000元/户提前签约奖励。
(二)提前搬家奖励
凡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给予5000元/户提前搬家奖励。
(三)工程配合奖励
凡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给予100000元/户的工程配合奖励。
(四)整体搬家奖励:
以项目分组(一标段111号院6个小组,二标段110号院3个小组,三标段107号院2个小组,四标段105号院4个小组)为奖励单位,按正式签约期限结束时的整体签约率,给予已搬家交房的被征收人整体搬家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项目整体签约率达到规定生效比例(含)时,给予每户200000元整体搬家奖励。
2、若小组签约率超过生效比例,每增加1%,小组对应的产权人、公房承租人每户增加5000元整体搬家奖励。
3、若小组签约率达到100%时,小组对应的产权人、公房承租人每户再增加50000元整体搬家奖励。
第十条各项补助
(一)搬迁补助
1、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
2、空调移机费:每台400元。
3、电话移机费:每部235元。
4、宽带移机费:每端350元。
5、有线电视移机费:每端300元。
6、热水器移机费:每台300元。
(二)承租公房自建房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60%给予自建房补助,标准为7500元/平方米。
(三)购买棚改定向安置房专项补助
对选择棚改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3000元/平方米的购房专项补助。
(四)特殊困难补助
1.低保户补助:对持有有效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及共居人,每证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
2.残疾人补助:对持有残疾证的被征收人或共居人,每证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
3.大病补助:被征收人或共居人提供三甲医院及以上大病诊断证明及病历,其病情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的,且户籍在本市的,给予5万元/人一次性大病补助。
第十一条临时安置费
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后,选择货币补偿或以现房进行安置的,按每户6000元/月给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以期房进行安置的,按实际选择回迁安置房给予临时安置费,一居室5000元/月,两居室6000元/月,三居室7000元/月,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回迁安置房办理入住后第4个月(正式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期搬家交房的,棚改定向安置房交房期限暂定为38个月,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共计42个月),签约期限结束后签约的,临时安置费按自然月逐月递减。临时安置费为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文件规定,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安置房购买人须为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被征收手续,需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携带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办理委托事项。
第十五条
本方案中的“户”是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或“承租户”。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对于本项目中出现特殊困难情形的,由小屯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评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