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人资格
(一)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人须为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
(二)购买多套棚改定向安置房的,经被征收人同意,被征收人配偶及与被征收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也可为购买人。
第二条棚改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原则及选购顺序
棚改定向安置房位于征收范围内,采取“房源一次性全部公开”、“先签约并按期交房者先选房”的原则。
第三条棚改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标准
(一)承租公房安置标准
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为基础确定可置换面积,再依据具体选购的房屋面积据实结算。
1、应安置建筑面积的确认
①应安置建筑面积按照经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7倍确定。即应安置建筑面积=经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
②承租公房自建房补助面积按经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60%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按自建房补助面积的1.0倍确定。即应安置建筑面积=自建房补助面积×1.0=经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1.0。
最终应安置建筑面积=经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自建房补助面积×1.0=经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经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1.0。
2、可置换面积及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
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57平方米的,可按57平方米确定为可置换面积;其它以应安置建筑面积确定为可置换面积,可置换面积部分购买价格为7500元/m²。
超出可置换面积,且小于等于10%的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为8000元/平方米。
超出可置换面积10%,且小于等于20%的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为9000元/平方米。
超出可置换面积20%,且小于等于30%的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为10000元/平方米。
超出可置换面积30%,且小于等于5m²的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为200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购买棚改定向安置房不得超出上述上浮面积。
(二)成套楼房安置标准
1、应安置建筑面积为经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4倍加10平方米补贴面积确定。即应安置建筑面积=经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4+10平方米补贴面积。
2、可置换面积及棚改定向安置房购买价格的确定同承租公房。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
(一)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按照签约时间顺序,由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交房时间,将被征收房屋交予征收实施单位拆除。
交付房屋前,被征收人应结清水、电、燃气、房租、通讯等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各项费用,否则将从征收补偿款及补助费用中扣除。
(二)被征收房屋内设施设备已经给予作价补偿的部分,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对于私自拆除的部分从作价补偿款中扣除。
第五条补偿款的支付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待审计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可一次性领取货币补偿款及各项奖励费、补助费等。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待审计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可办理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结算手续,钱款一次性结清。
(三)棚改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并办理选房手续,待审计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条棚改定向安置房的产权为商品房产权。
第七条被征收人因产权争议、出国、疾病等原因未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应在签约期限内向项目指挥部提交书面暂缓签约申请。项目指挥部审核后同意暂缓签约的,应同时确定暂缓期限。在该暂缓期限届满后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享受全额补偿、奖励、补助和临时安置费等。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