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项目(密云段)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密政发【2017】13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 【2011】27号)有关规定,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7年1月5日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张贴《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项目(密云段)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至2017年2月5日止。征求意见期限内收到两家产权单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经归纳整理,反馈意见主要为:要求土地置换、对评估依据的方法和土地用途及土地价格有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及相关法规规定,经研究认为:本次项目建设属线性工程,故原补偿方案规定采取货币补偿安置不予调整。根据现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一)的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修改为: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本项目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估价规范评估确定。 综上,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见附件《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项目(密云段)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特此通告。 附件: 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项目 (密云段)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京建法【2011】16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和《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河北省兴隆县界,南至规划红线范围内,西至怀柔区界,北至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延伸到红线外不可分割建筑物。 涉及到具体宗地需要扩大征收范围(京沈线穿越后产生边角地、无利用的地块),由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征收办(区住建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河南寨镇政府、京沈京冀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沈京冀公司)等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二、征收主体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本项目确认征收条件、审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等工作。区政府设立项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项目征收拆迁工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暂停办理相关事项、组织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法规政策解释等工作。 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南寨镇政府)受区征收办委托,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申请单位 京沈京冀公司为征收申请单位,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申请单位将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区征收办设立的专用账户。 四、专业服务机构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区征收办依法经公开协商投票选定的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作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征收劳务、房产测绘、房屋拆除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分别为: 1.征收劳务服务机构:北京天鸿宝威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房产测绘机构:北京京密鸿图测绘有限公司 3.房产拆除机构:北京平安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人。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经营面积等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经营面积等,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载明的为依据,根据实际确定的征收范围核定,最终以区征收办公布的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区征收办、河南寨镇政府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经营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征收办、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河南寨镇政府、京沈京冀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调查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结果有异议的,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区征收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七、补偿方式 本项目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由区征收办一次性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八、补偿标准 补偿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本项目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估价规范评估确定。 (二)搬迁补偿 1.搬迁补助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批示载明或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50元/平方米。 2.移机移装费: 电话宽带移机费235元/部、有线电视移装费100元/端、空调移装费400元/台、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300元/套。 特种设备、大型设备搬运费、安装调试费等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垃圾清运费: 认定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垃圾清运费,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评估机构依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给予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照认定的经营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的补偿方式。 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结果确定。 (四)奖励 1.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照评估价的5%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履行合同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超出签约期限但在协议约定期限(10日)内搬迁交房的,按照评估价的1%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享受提前搬迁奖励的同时享受履行合同奖励。 九、签约期限、搬迁交房及款项支付 签约期限以公布的征收决定为准。被征收人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空房屋,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并将房屋交付河南寨镇政府。区征收办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相应款项。 十、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一、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执行。 十三、本方案最终以区征收办解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