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有关规定,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拟定了《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项目(密云段)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批准,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开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2月5日。
征求意见方式:对本征收补偿方案有建议、意见的,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到意见收集地点提交书面意见。为确保建议、意见的有效性,请如实写明企业名称、被征收房屋坐落、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等内容。若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收集意见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集意见地点:密云区水源东路339号(区住建委)412房间。
联系人:武国卫 联系电话 69043349
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区征收办将统计征求意见情况,按照规定开展下一步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项目(密云段)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
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项目
(密云段)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京建法【2011】16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及《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河北省兴隆县界,南至规划红线范围内,西至怀柔区界,北至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延伸到红线外不可分割建筑物。
涉及到具体宗地需要扩大征收范围(京沈线穿越后产生边角地、无利用的地块),由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征收办(区住建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河南寨镇政府、京沈京冀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沈京冀公司”)等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二、征收主体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本项目确认征收条件、审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等工作。区政府设立项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项目征收拆迁工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暂停办理相关事项、组织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法规政策解释等工作。
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南寨镇政府”)受区征收办委托,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申请单位
京沈京冀公司为征收申请单位,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申请单位将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区征收办设立的专用账户。
四、专业服务机构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区征收办依法经公开协商投票选定的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作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征收劳务、房产测绘、房屋拆除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分别为:
1.征收劳务服务机构:北京天鸿宝威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房产测绘机构:北京京密鸿图测绘有限公司
3.房产拆除机构:北京平安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人。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经营面积等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经营面积等,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载明的为依据,根据实际确定的征收范围核定,最终以区征收办公布的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区征收办、河南寨镇政府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经营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征收办、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河南寨镇政府、京沈京冀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调查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结果有异议的,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区征收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七、补偿方式
本项目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由区征收办一次性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八、补偿标准
补偿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价值+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
2.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3.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重置成新估价分值标准为397元/分进行评估。
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按评估机构出具的结果确定。
(二)搬迁补偿
1.搬迁补助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批示载明或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50元/平方米。
2.移机移装费:
电话宽带移机费235元/部、有线电视移装费100元/端、空调移装费400元/台、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300元/套。
特种设备、大型设备搬运费、安装调试费等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垃圾清运费:
认定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垃圾清运费,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评估机构依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给予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照认定的经营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的补偿方式。
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结果确定。
(四)奖励
1.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照评估价的5%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履行合同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超出签约期限但在协议约定期限(10日)内搬迁交房的,按照评估价的1%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享受提前搬迁奖励的同时享受履行合同奖励。
九、签约期限、搬迁交房及款项支付
签约期限以公布的征收决定为准。被征收人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空房屋,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并将房屋交付河南寨镇政府。区征收办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相应款项。
十、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一、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密云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执行。
十三、本方案最终以区征收办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