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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源路南侧BC地块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 密政发【201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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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密云区水源路南侧BC地块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签约期限自2018年10月18日9时至2018年11月16日18时,其中非住宅预签约奖励期为2018年10月18日9时至2018年11月6日18时。

已签订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并与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已签订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和在本决定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完成交房手续。在本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区政府做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场办公地点:密云区水源路南侧BC地块房屋征收现场指挥部。

现场联系电话:69065826

附件:密云区水源路南侧BC地块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7日


附件

密云区水源路南侧BC地块旧城改建

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为改善密云区水源路南侧基础设施落后、危旧房屋集中连片的现状,提升密云新城品质,经密云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密云区水源路南侧BC地块进行旧城区改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东至规划新中街、南至潮河北岸、西至规划南山路、北至水源路。本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非住宅和住宅房屋。

    二、房屋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被征收人的认定

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2.自管公房承租人与自管公房所有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后,作为被征收人。

3.户籍空挂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房屋名下,实际不在此居住或者因房屋征收恶意分户的,房屋征收部门对空挂户或者恶意分出户不予认定且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相关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院落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用途等,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批示载明的确定。

征收范围内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不明确或权属证明材料缺失等情况,由实施单位组织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对认定为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评估机构

    按照规定程序,被征收人选定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的价值等进行评估,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提供依据。

六、预签补偿协议

实施单位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分为两个阶段共20天(第一阶段10天、第二阶段10天)。具体生效比例由区政府确定并公布。

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达到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后,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七、征收决定

    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签订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比例达到生效比例后,区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并与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签约的被征收人可直接签订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正式签约期10天。

    征收评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评估价格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八、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九、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住房保障

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的有关规定,优先配租配售。

第二章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的补偿款总额=被征收房屋价值+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周转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搬家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款项。

(二)产权调换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补偿包括:回迁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及奖励。选定回迁安置房后,按照本方案结算办法结算差价。

1. 安置房地点

本项目提供回迁安置房源两处,第一房源为长安小区东地块定向安置房,第二房源为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商品房。具体位置及户型以相关批准文件为准。

    2.安置房性质

    长安小区东地块定向安置房的产权性质为商品房(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的性质为商品房。

    3.安置房装修标准

长安小区东地块定向安置房执行《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17号)规定。

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为毛坯房。

4.安置房总建筑面积构成及价格

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应安置建筑面积+签约奖励建筑面积+调剂购买建筑面积

1)应安置建筑面积

经实施单位组织认定的被征收房屋院落占地面积调换同等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且互不找差价。

2)签约奖励建筑面积及价格

被征收人签约并搬家交房的,给予应安置建筑面积的20%作为签约奖励建筑面积。签约奖励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补足至10平方米。签约奖励建筑面积按照签约时间执行不同价格。具体标准如下:

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第1天-第20天)内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签约奖励建筑面积不收取购房款。

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外、正式签约期(第21天-第30天)内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照4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签约奖励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在正式签约期外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照9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签约奖励建筑面积。

3)调剂购买建筑面积及价格

因户型等客观原因,在应安置建筑面积与签约奖励建筑面积之和基础上,被征收人以应选最接近的安置房面积户型为限,购买调剂建筑面积。调剂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本项目安置房的最小户型面积。调剂建筑面积按照签约时间执行不同价格。具体标准如下:

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第一阶段(第1天-第10天)内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照9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调剂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第二阶段(第11天-第20天)内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照15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调剂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第二阶段外、正式签约期(第21天-第30天)内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照20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调剂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外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照本项目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购买调剂建筑面积。

5.选房原则

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搬家交房的,按照“先签约并按约定交房先选房”的原则,进行一次性选房。

被征收人能够选择一套安置房的不能选择两套安置房。

6.结算办法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搬家交房的,实施单位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与被征收人进行预结算,预结算时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以设计图纸建筑面积为准。最终结算时以交房实测建筑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与签约奖励建筑面积之和的,面积差额部分按本项目标准房屋市场价格,由房屋征收部门补偿给被征收人。

安置房的入住费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费用由个人缴纳。

二、各项补助奖励

(一)搬迁费

按照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算,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计算。用于计算搬迁费的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认定住宅占地面积的75%。

(二)周转费

按照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月计算,不足1800元/月的按照1800元/月计算。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周转费标准计算。用于计算周转费的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认定住宅占地面积的75%。周转费自交房之日起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周转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接到回迁通知书后2个月止。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4个月的周转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利用住宅进行合法经营,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认定的经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符合本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被征收房屋认定的规定。

2.提交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原件),且营业执照标明的营业场所与被征收房屋一致,并正在实际经营。

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上述结果需经实施单位组织认定并公示。

    (四)各项移机、移装费

1.电话、宽带移机费235元/部;

2.有线电视移装费300元/端;

3.空调移装费400元/台;

4.热水器、太阳能移装费各300元/台。

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两次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补助。

(五)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是指被征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或经认定的人员。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存在下列情况的,给予特殊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以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为准,且每证仅享受一次补助。

1.低保户补助以保证为依据,补助标准每证2万元。

2.伤残补助以残疾证为依据,补助标准每证2万元。

3.患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2007年8月1日发布)中重大疾病的,凭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密云医院、密云区中医医院或北京市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或证明,补助标准为每位被确诊病人2万元。

上述结果需经实施单位组织认定并公示。

(六)长安小区东地块定向安置房土地出让金补助

选择长安小区东地块定向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补助。

(七)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装修补助

选择长安新村和南菜园新村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

三、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签约配合奖励

征收启动后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预签协议,并按征收补偿预签协议约定日期搬迁交房的,给予10万元预签约配合奖励。享受预签约配合奖励的同时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家交房的,给予8万元提前搬迁奖励。享受提前搬迁奖励的同时享受履行合同奖励。

(三)履行合同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家交房的,给予2万元的履行合同奖励。

第三章 自管公房征收补偿方案

自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与公房承租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

    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自管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其他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本方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公房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自管公房的补偿标准参照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

经审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购买的其它公房已达标的,房屋征收部门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按照本市审核配租配售规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需腾退原承租公房的,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

 

第四章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

    一、补偿方式及内容

被征收人的补偿总额=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奖励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三、搬迁补偿

非住宅房屋搬迁,按照认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实施单位认定的经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实施单位认定为实际经营的房屋;

2.提交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标明的营业场所与被征收房屋一致。

(二)利用场地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经实施单位认定的利用场地经营的,给予每平方米120元一次性占地经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由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上述结果需经实施单位组织认定并公示。

五、各项移机、移装费

(一)电话、宽带移机费235元/部;

(二)有线电视移装费300元/端;

(三)空调移装费400元/台;

(四)热水器、太阳能移装费各300元/台;

(五)特种设备、大型设备搬运费、安装调试费由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签约配合奖励

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预签协议,并按征收补偿预签协议约定日期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总额的3﹪计算预签约配合奖,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享受预签约配合奖励的同时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总额的5﹪计算提前搬迁奖励,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享受提前搬迁奖励的同时享受履行合同奖励。

(三)履行合同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总额的1﹪计算履行合同奖励,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五章其他

一、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由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是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补充性文件。

二、本补偿安置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

      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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