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迁址新建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鼓楼北大街,南至规划道路,西至滨河路,北至原县医院南墙(具体范围以规划部门确认的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密云区鼓楼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征收部门委托,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案
《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迁址新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2018年12月21日,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本项目范围内公布。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16号)的规定,经被征收人抽号选定,北京建正合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五、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自2018年12月23日8时至2019年1月21日24时。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完成搬迁。
在本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联系方式
现场办公地址:鼓楼西区南侧地块房屋征收办公室
联系电话:69053551或69053531
附件: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迁址新建工程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1日
附件:
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迁址新建工程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为改善我区医疗卫生设施,提升区域医疗卫生条件,经密云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该地块房屋进行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合情合理,阳光、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东至鼓楼北大街,南至规划道路,西至滨河路,北至原县医院南墙。
二、房屋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北京市密云区鼓楼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被征收人认定
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为准。
2.公房承租人与公房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改售房协议后,作为被征收人。
3.由于继承、离婚或法院判决等其他形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等,均认定为一个被征收人。
4.户籍空挂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房屋名下,实际不在此居住或者因房屋征收恶意分户的,房屋征收部门对空挂户或者恶意分出户不予认定且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相关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院落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用途等,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批示载明的确定。
征收范围内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不明确或权属证明材料缺失的,由实施单位组织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房屋所有权证和合法批示载明外的房屋(未登记建筑面积)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评估机构
按照规定程序,被征收人抽号选定北京建正合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等进行评估,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提供依据。
六、签订补偿协议
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实施单位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七、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八、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住房保障
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有关规定,优先配租配售。
第二章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的补偿款总额=被征收房屋价值+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周转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搬家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约定,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款项。
(二)产权调换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补偿包括:回迁安置房、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周转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及奖励。选定回迁安置房后,按照本方案结算办法结算差价。
1.安置房地点
本项目提供位于密云新城MY00-0101-6011地块(暂命名幸福里小区)定向安置房。具体位置及户型以相关批准文件为准。
2.安置房性质
密云新城MY00-0101-6011地块(暂命名幸福里小区)定向安置房性质为商品房(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3.安置房装修标准
密云新城MY00-0101-6011地块(暂命名幸福里小区)定向安置房执行《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17号)规定,为全装修成品交房。
4.选房原则
被征收人按照签约和交房顺序进行两轮选房,第一轮次按照补偿协议签约先后顺序,选择一套定向安置房;第二轮次按照交房验收单先后顺序,选择剩余全部定向安置房。
5.可选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构成及价格
可选定向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应安置建筑面积+签约奖励建筑面积+调剂购买建筑面积
(1)应安置建筑面积
经实施单位组织认定的被征收房屋院落占地面积调换同等建筑面积的定向安置房,且互不找差价。
(2)签约奖励建筑面积及价格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签约并搬家交房的,给予应安置建筑面积的20%作为签约奖励建筑面积。签约奖励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补足至10平方米。签约奖励建筑面积按照签约时间执行不同价格。具体标准如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第1天至第20天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签约奖励建筑面积不收取购房款。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第21天至第30天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照4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外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照9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
(3)调剂购买建筑面积及价格
因定向安置房户型和套数等客观原因,在应安置建筑面积与签约奖励建筑面积之和的基础上,购买调剂建筑面积。
调剂购买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本项目定向安置房源最小户型的建筑面积。调剂购买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照签约时间先后顺序执行以下标准: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第1天至第10天内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照9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在第11天至第20天内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照15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在第21天至第30天内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照20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外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照25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
调剂购买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小于本项目定向安置房源最小户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25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
6.结算办法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搬家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与被征收人进行预结算,最终结算时以交房实测建筑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被征收人选定的定向安置房总建筑面积(按可选定总建筑面积最大化原则)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与签约奖励建筑面积之和的,面积差额部分按本项目标准房屋市场价格,由房屋征收部门补偿给被征收人。
定向安置房的入住费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缴纳。
二、各项补助奖励
(一)搬迁费
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或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算搬迁费。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计算。用于计算搬迁费的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认定住宅院落占地面积的75%。
(二)周转费
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或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月计算周转费。周转费不足1800元/月的,按照1800元/月计算。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周转费标准计算。用于计算周转费的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认定住宅院落占地面积的75%。周转费自交房之日起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周转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至接到回迁通知书后2个月止。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4个月的周转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利用住宅进行合法经营,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认定的经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符合本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被征收房屋认定的规定。
2.提交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原件),且营业执照标明的营业场所与被征收房屋一致,并正在实际经营。
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上述结果需经实施单位组织认定并公示。
(四)各项移机、移装费
1.电话、宽带移机费235元/部;
2.有线电视移装费300元/端;
3.空调移装费400元/台;
4.热水器、太阳能移装费各300元/台。
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两次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补助。
(五)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是指被征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或经认定的人员。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存在下列情况的,给予特殊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以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为准,且每证仅享受一次补助。
1.低保户补助以低保证为依据,补助标准每证2万元。
2.伤残补助以残疾证为依据,补助标准每证2万元。
3.患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2007年8月1日发布)25种重大疾病和中国保险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规范定义范围之外增加的五类疾病范围的,凭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密云医院、密云区中医医院或北京市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或证明,补助标准为每位被确诊病人2万元。
上述结果需经实施单位组织认定并公示。
(六)土地出让金补助
选择密云新城MY00-0101-6011地块(暂命名幸福里小区)定向安置房的,按照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一次性享受1000元/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补助。
三、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签约配合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日期搬迁交房的,给予10万元签约配合奖励。享受签约配合奖励的同时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家交房的,给予8万元提前搬迁奖励。享受提前搬迁奖励的同时享受履行合同奖励。
(三)履行合同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家交房的,给予2万元的履行合同奖励。
第三章公房征收补偿方案
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其他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本方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公房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公房的补偿标准参照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奖励建筑面积、调剂建筑面积、签约配合奖励、提前搬迁奖励和履行合同奖励时间,以签订房改售房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其他
一、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由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是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补充性文件。
二、本补偿安置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 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