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拟启动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对东至向阳及衙门口集体经济组织东边界,南至丰沙铁路,西至首钢厂区,北至人民渠及莲石东路(具体以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在上述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变更房屋权属登记;
4、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