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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通政房征字【2016】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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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顺利完成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27号)规定,我区决定对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征收范围具体为北京正和恒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京东环城商贸有限公司(召里村、胡各庄村及后北营村2家)、北京市通州粮食收储库、北京市江南北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联通集团北京市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北京市通州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依法选定北京银地联合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通州区潞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A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场办公地点:潞城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现场联系电话:1352216697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610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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