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顺利完成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及北京造纸七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文件规定,需要对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及北京造纸七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征收范围具体为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平房宿舍区及北京造纸七厂平房宿舍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北京市通州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依法选定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及北京造纸七厂)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签约地点: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东亚铝业原厂址)
现场联系电话:57463201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