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该道路北起月华北大街与京周路交叉口,向南经规划晨光西路、规划多宝路、体育场路、北关东路、良乡中路后,线位折向东南下穿京广铁路,经长虹东路并于轨道交通房山线高架区间下穿过,终点与良官路顺接。
二、房屋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房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组织协调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受区征收办委托作为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被征收人
本次项目被征收人是指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
四、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及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都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研究确认。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证载面积认定;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或证载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的,由产权单位申请,经区征收办、区市政市容委、拱辰街道办事处、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拆迁公司、测绘公司七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后,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报告,在征收范围内公示3日,无异议的方可认定。
(三)关于自建房屋的认定
对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自建房屋,经区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签订协议前在征收范围内公示3日,无异议的,按房屋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四)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规划、国土等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区征收办张贴《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公告》后,违反规定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部分,不予认定。
五、房屋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分为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且选定后不得更改。
1.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产权调换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与应安置房屋两者之间不互找差价;
楼房应安置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含自建)×1.3;
平房应安置面积(一个承租人)=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含自建)+20㎡;
由于安置房屋户型设计、结构及房屋不可分割等因素,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均价100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超出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均价300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最高不能超过10平方米。实际安置面积不足应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确定的当地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折款返还。
(2)安置房地点及入住条件
安置地点位于房山区拱辰街道轨道交通南关站一体化项目地块。安置房进行简单装修,装修费用不再向被征收人收取。
安置房预计交付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前。
(3)选房原则
本次征收项目本着“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进行选房。
2.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依据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本区域内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由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住宅房屋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各项补助费+奖励费+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格。
被征收住宅房屋(平房)价值=(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
被征收住宅房屋(楼房)价值=(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3)。
3.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
经认定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和自建房屋的装修、设备及附属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被征收人对上述标准有异议的,经申请由评估公司据实评估。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方式
1.非住宅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等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评估补偿。
2.非住宅房屋补偿补助总款计算公式
非住宅房屋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各项补助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六、被征收房屋补偿、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补偿条件
利用被征收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
(2)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有近半年(含)以上完税相关凭据。
2.补偿标准
根据实际经营房屋面积按800元/平方米进行计算。如不满足实际经营损失的,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18号)相关规定由房地产评估公司据实进行评估。
(二)搬迁补助
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6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
(三)被征收房屋其他补助
1.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300元/户。
2.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400元/台。
3.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235元/部。
4.热水器:补助标准300元/台。
5.宽带:补助标准400元/户。
(四)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套住宅2500元/月的标准,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每套住宅2500元/月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先行发放24个月,发放期限自签订补偿协议房屋移交当月起至安置房交房后的第四个月为止。
七、提前搬迁奖
(一)在签约期限内,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给予提前搬迁奖6万元。
(二)超过签约期限的,签订协议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不再享受相应奖励。
八、补偿款支付及交房安排
房屋征收当事人自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被征收人应搬迁腾房,并将其他房屋权属文件一同上交后,并经评审通过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再一次性付清补偿补助总款。
九、征收签约期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处理方式
(一)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由区征收办通过公告形式通知被征收人,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仍下落不明的,签约奖励期满后,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及市住建委网站进行公告。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拒绝搬迁的,区政府及时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期满当事人仍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在法定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房屋征收残值管理
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残值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征收拆迁残值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房政发【2013】18号)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区征收办组织区房屋征收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研究确定。涉及扩征、扩拆等重大事宜,需上报区政府会议通过。
十二、本方案由区征收办负责解释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