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挥霍财产妻子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丈夫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挥霍财产,妻子马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马老太起诉称,自己与老伴王先生结婚50余年内,王先生在日常生活中独断专行,并擅自出卖夫妻二人唯一住房,取得卖房款68万元。卖房款一直由王先生控制,现自己年事已高需要照顾,且双方已经分居,故请求分割卖房款68万元。
王先生则认为,首先卖掉的房子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其次,房款已经花了30余万元用于购买保健品等养生项目,目前仅剩30万元。因此,不同意马老太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老太与王先生为夫妻关系,婚姻关系正常期间,王先生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房屋出售,获得售房款68万元。双方目前处于分居状态。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王先生持有和保管的售房款68万元系王先生与马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在有退休收入的情况下,自述售房款在2年内经各种花费仅剩30万元,花费情况远超正常消费水平,且王先生亦未能证实消费款项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先生对花费款项情况未能予以合理解释,法院难以排除王先生具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马老太现已入住养老院,经济较为困难,故马老太要求分割售房款,合理正当,法院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分居时间、合理支出等因素,判决王先生给付马老太售房款25万元。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另一方利益,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可在不离婚的前提下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和信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一方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一定程度上会破坏共有关系的存续,因此原则上不允许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夫妻一方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利益时,双方的信任出现危机。在此情形下,民法典规定了利益受侵害的配偶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及时保护利益受侵害方的利益,保障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