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两家企业因土地使用权、烟尘、机油污染等产生矛盾,公安机关对一家企业主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侦查、检察机关补充袭警罪一并移送起诉。
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代理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的前三件事件的行为性质不予认定。
起诉意见书:义检刑诉【2021】20278号
刑事判决书:(2021)浙0782刑初803号
(P25/30张
关于指控的寻衅滋事事实1,经法院审理查明……调解后达成了调解协议,不能归责为一方强拿硬要,指控不能成立。
关于指控的寻衅滋事第(2)起事实,经查,除了吴XX的陈述外,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金新法直接参与了该起事实,指控不能成立。
关于指控的寻衅滋事第(3)起事实,经查,被告人金XX 6间房占用的土地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并交纳了租金,据此该起事实不宜认定为非法占用土地,指控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人金XX及辩护人提出第(1)、(2)、(3)起事实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提出第(4)、(5)起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指控的敲诈勒索事实,经查,1、根据吴XX的陈述,期支付6000元并不是基于被告人金XX的威胁、要挟和恐吓,而是因为金新法频繁举报,其经常受到环保局领导的问询而不厌其烦,为了让金新法不再举报,只好让员工去请金新法吃饭并解决这个事情;2、环保局调查结果认定水塘油污与砖瓦厂无关,被告人金XX的举报行为并不能对吴XX造成威胁。综上,指控被告人金XX敲诈勒索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