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规定的及其发展。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就刑诉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决定和执行程序。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110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共225 条。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完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规定。除保证人外,增加了财产保证;规定了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明确了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对象、期限等也作了具体规定。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110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共290条。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26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共308条。
根据监察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明确在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以后,对于监察机关在调查阶段已经采取了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现行2018年10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形事诉讼法》对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适用的情形、b保证人的条件、义务、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如何确定保证金金额、保证金的保存与退还、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规定如下: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023.12.21 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