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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司法适用中范围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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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坤乾  来源:  阅读: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条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和司法实践中拓展延伸。
                         吴坤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两种情况: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细菌、病毒致病、身体器官病变、身体受到外伤等,原因可以多样,侧重点是生活不能自理;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意在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承担与身份相关的社会责任,可以拓展到“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其他需要取保候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的精神,对此作出了扩展列举方式的司法解释,同时还增加了一款概括的补充。

2023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六条 对醉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取保候审:

  (一)因本人受伤需要救治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的;

  (三)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五)其他需要取保候审的情形。

      2023年12月21日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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