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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嘱继承犯】【经典案例】兄妹各持公证遗嘱主张全额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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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继承律师  来源:www.bj148.net  阅读:

经典案例  犯病老人改变公证遗嘱,兄妹就遗嘱各执一词,法官手中的法律天枰如何倾向呢


关键词:涉外继承、遗嘱继承、公证遗嘱、海默生   老年痴呆、遗嘱变更、限制行为能力

指定监护、痴呆患者公证改变公证遗嘱。




案情: DDD婚后生育CCC、AAA、BBB、三子女皆外籍人。

DDD 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份额立公正遗嘱给CCC\AAA\BBB继承;

DDD去世后,CCC主张房产由他全部继承。并出示遗嘱。DDD将自己的房产全部指定给CCC继承,AAA,BBB不继承

AAA、BBB要求按照原遗嘱继承,理由是那是DDD的真实意思、AAA利用监护权,改变DDD的意愿、同时提供DDD老年痴呆病历,向法院调取CCC申请DDD无民事行为能力案卷,主张DDD 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后立遗嘱无效。


裁判文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支持CCC的诉求




附件  被告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二审

上诉人(一审被告):AAA(英文名:AAA),G籍护照号码:123456,

上诉人(一审被告):BBB(英文名:BBB,M国籍,M国护照号码1234567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CCC(英文名:CCC,M国籍,M国护照号码:12345678,

上诉人因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6234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上诉请求:

请求判令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62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北京市东方大街E号CCC和BBB各拥有50%所有权,北京市东方大街F号归AAA所有。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改判。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遗漏了主要事实。

首先被上诉人提交的两份公证文件均有明显瑕疵,

1.(2008)京中信内民证字03692号公证书中,没有DDD的精神状况证明文件,制作该公证遗嘱时,DDD已经84岁高龄,依照行业惯例,公证机构对待75岁以上的老年人制作公证文书的时候,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应的精神状态良好的证明,方可进行公证,这是公证行业审慎处理老年人公证事项的行业惯例,但该份公证书中并没有相应材料。                                              1-5

2.在2008年4月18日,DDD被北京医院诊断为老年性脑改变,两侧大脑动脉壁部分钙化……该诊断报告已提交一审法官,DDD在患有脑疾病的情况下,中信公证处在事隔不到一个月,2008年5月14日却做了这份公证遗嘱。

3在该份公证录像中,DDD的表现为:

一,公证员询问DDD要公证房子的具体位置时,她回答不上来。43二对要公证房子的具体地址,DDD回答不上来,是公证员提供房本让她照着念的。

三,DDD对房子在谁名下说不清楚,是公证员让她照着房本念的。她完全要靠房本才能说出关于房子的信息。

四,对于问到房子的来源,DDD也不清楚,明明是她自己亲手操办花钱买的,她却说是机关分的。她连房本的概念都不懂,如果是机关分的,她怎么会有房本?

五,当公证员询问DDD是否在此之前制作过遗嘱,她明确回答说:“没有立过遗嘱。”这完全与事实不符,该份遗嘱与我们提交的2007年7月17日DDD做的公证遗嘱,间隔仅仅半年多的时间,而且是处置房产的大事,她就完全不知道了。

六,DDD还问公证员:“就是我的份额给了,那么我丈夫的呢?”她的丈夫已经去世,丈夫的遗嘱已生效,由三个子女继承,当时是DDD和丈夫及全家人共同商量一起做的公证遗嘱,仅仅半年多前的事,她就完全不知道了,显然是神志不清。

七,当公证员问她丈夫哪年去世的,她说不记得了,她连丈夫半年多前去世的日子都不知道,连去年“2007年”去世的这个年头都说不出来。

八,DDD在公证申请表上填写要求三份公证书,当公证员问:“我刚才看你的申请表上填了三份”她却反问公证员:“写了三份?给谁呀?”。自己刚刚抄的申请表,要求三份公证书这件事,就完全糊涂了不知道了。

九,关于申请表内容一栏中,写道:我去世后,将北京市东方大街F号,阳台产房中属于我所有的份额全部留给我的儿子CCC个人所有。一个84岁的痴呆老人根本写不出这样周密严谨的申请内容。在录像中,她连房子的具体位置和门牌号自己都说不上来,显然DDD是按照别人事先写好的稿子,抄写在申请表上的。

十,从DDD在公证处的神情上看,她从始至终都是眉头紧皱,面无表情,日光呆滞,这就是老年痴呆的表情。说明DDD的精神状况并不如录像中看到的样子,而是存在着老年痴呆的症状,不能完全辨别自己的行为。

《遗嘱公证的法律告知》中关于对遗嘱“公证的要求”第二条规定:公民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神志不清,不能正确表达意识的人不能立遗嘱,否则所立遗嘱无效。

2-5

根据:1,DDD在2007年10月6日丈夫去世后,患有老年性脑改变,糊涂痴呆,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管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房本等重要的文件,不能管理家中的财务开支,全由CCC安排的朋友在管理。她没有能力做任何家务,不能独立外出,大小便失禁,完全靠保姆照顾。

2,根据2008年4月18日的北京医院的诊断报告。

3,根据2008年5月14日,中信公证处公证录像中,DDD糊涂痴呆的表现,可以清楚地看出DDD神志不清,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该份遗嘱应属无效。

其次,被上诉人提交的(2013)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2832号公证遗嘱中,

[1]虽有北京朝阳医院的诊断证明,但该诊断科室并非神经内科,不具有认定DDD是否具有精神疾病的能力,而且没有任何精神检查的辅助证明和检查记录及录像,出具的诊断证明明显超出了其认定能力,与二上诉人提交的DDD在公证前的医疗诊断记录中缺少了老年痴呆症,脑梗死,痴呆,精神障碍的诊断,误导了公证机构,也没有该公证处去调查核实朝阳医院诊断证明的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而且朝阳医院的诊断证明的日期是2013年9月6日,不能证明在2013年9月17号做公证当天时DDD的神志清楚,没有老年痴呆的症状。

[2]北京朝阳医院不是DDD的合同医院,DDD的合同医院是北京医院,DDD多年在北京医院看病,一直被诊断为重度老年痴呆,脑梗死,痴呆,精神障碍。

【3]在公证处的录像中,DDD的状态明显是重度老年痴呆症的表现,不知道自己来的是公证处。不知道来公证处做什么。

不知道处分房产的具体坐落,说不出做遗嘱的房产具体地址。不知道是否事前对房屋进行过公证。

不知道自己生活在哪个年代,认为是1963年,写不出公证书上的正确日期。自己不知道自己患有什么疾病。不知道自己是和保姆住在一起。

3-5

不知道自己丈夫去世的年头,明明丈夫去世六年,她却回答公证员去世三十年了。不知道自己父母已去世50多年,她却说自己父母是一年前去世的。不知道自己的老家在哪里。

不懂得什么是“告知书”等等,她根本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

【4]并且在该份遗嘱做出后仅4个月的时间,DDD就在CCC的申请下被法医法大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CC在2014年1月27日向东城法院提出申请,他自己在申请书上清楚地写出:“被申请人(DDD)患有老年性痴呆,达中重度,并时有多发性脑梗,脑萎缩,记忆力严重衰退,甚至不知道自己的生日,吃过的饭,说过的话,大小便时常失禁,时而出现亢奋,话语不断,妄语连连,一改自己的沉默寡文,慈祥厚道的个性。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庭于2014年2月14日开庭,庭审记录中CCC强调说:“DDD这几年多次发脑梗,老年痴呆状况正在进化之中,去年已经控制不了大小便,记忆力越来越差,记不清楚自己吃过的饭和说过的话,最重要是没有判断能力。几个子女还认识,但是远亲,来往少的朋友就不认识了,生活自理能力比较差。家里也有服务员照顾起居饮食,DDD自己是不能做饭的,不能独立外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根据CCC的要求,法医法大做了各种检查,最后给出的鉴定是:“DDD受其所患疾病影响,被鉴定人对一般民事事务的性质,意义不能充分理解,不能充分维护自身权益,也无法承担相应的义务,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虽然这个鉴定是在长安公证处的公证之后几个月后作出的,但DDD的整个老年痴呆的病程发展日趋严重,是多年来形成的,2013年5月27日北京医院的诊断DDD为:重度老年痴呆,脑供血不足,2013年10月24日北京市隆福医院诊断证明书指出,母亲DDD的病症是:脑梗死,高血压3级,痴呆,精神障碍,CCC自己也在法庭上承认了这一点,这些医院诊断的报告已都提交给了一审法官。

[5]CCC一直控制DDD,多年来他把DDD藏起来,一直不许DDD和二上诉人相见。足以认定该份遗嘱时被上诉人利用法律规定进行的技术性操作,明显违背了DDD的真是意思表示,该份遗嘱也应属无效。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一审判决在应二上诉人的要求下调取了被上诉人提交的两份公证书的公证档案及录像,以及DDD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卷材料,理应先对两份遗嘱的效力进行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认定公证文书效力的最终机构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陈述、证据,最终判定公证文书的效力,并对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确认。本案中两份公证书中均有隐瞒事实的陈述(否认曾经做过公证遗嘱

4-5

的事实),DDD本人是老年痴呆症患者,提交的诊断证明故意规避这一病情,均可认定两份遗嘱为无效遗嘱。一审法院教条的指出因为两份公证遗嘱没有被撤销,因此按照两份有明显瑕疵的公证遗嘱裁判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明显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的侵害了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二上诉人特提出上诉,望贵院维护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AAA 2021年x月x日

BBB     2021年x月x日

5-5

二审判决
2021.  8.3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5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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